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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芦山县应急管理局在对当地公司进行安全出产查看时,发现一企业存在多项严峻安全出产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并依法对其开出了行政处分文书。此次处分选用“一案双罚”的方法,不只对公司进行了罚款,还对公司出产副总进行了个人罚款,有力推动了企业安全出产主体职责的执行。
在查看中,芦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危险:三车间配电室门口有四具灭火器压力失效,一车间多台包覆机链条未设置防护罩,机修车间有职工无焊工证进行电焊作业,低压电工持假证上岗,三车间门口化粪池未见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奉告牌和安全警示标志,抗震板房部分储存室无灭火器,安全出产职责制编制不完善等。此外,还发现一车间灭火器放置不妥、配电箱绝缘胶垫未做绝缘性查验、质料堆积间隔墙面缺乏等问题,以及三车间外直梯无护笼和未与承包单位签定专门的安全出产管理协议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针对这样一些问题,芦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相关规定,秉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准则,对该公司细微并能及时改正、没有形成损害结果的问题危险提出了批判教育,并催促其整改。别的,对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定专门的安全出产管理协议、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以及未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夺目方位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设置安全危险奉告牌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芦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查询,并决议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分,一起对公司出产副总作出罚款人民币0.15万元的行政处分。
此外,针对杨某某生意、运用伪造证件的行为,芦山县应急管理局已将头绪移交芦山县公安局处理。芦山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分。